8月29日,闵熙珍方面发表声明澄清,称首席执行官并未违反股东协议,法院的禁令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HYBE无权终止协议,其终止通知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尽管 HYBE 宣布终止股东协议并提起诉讼予以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终止之前不存在的协议,也不会导致终止生效。从本质上讲,股东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席执行官 Min Hee-jin 的权利(例如看跌期权)仍然完全有效。”
此外,他们澄清说,HYBE 曾试图罢免首席执行官闵熙珍的董事职务,并违反了股东协议,说服 ADOR 董事罢免她担任首席执行官。因此,首席执行官闵熙珍有权终止股东协议。
他们的最后声明宣称,如果首席执行官闵熙珍决定终止股东协议,HYBE 将负责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看跌期权金额以及她在最初商定的五年任期内履行首席执行官职责所可能获得的任何潜在收益。
该信息的来源可以在 Daum 上找到,网址为 https://v.daum.net/v/20240829094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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