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演員李善均備受矚目的敲詐勒索案的量刑
12月19日,洪恩淑法官在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主持了一項重大裁決,對涉及已故演員李善均的臭名昭著的勒索案中的兩名被告作出了判決。夜總會經理A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相較之下,同樣捲入醜聞的前女星B則被判處4年2個月有期徒刑。
法庭調查結果和聲明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透露,A某自行設定勒索金額為3億韓元。它駁回了 A 的辯護主張,即 B 負責策劃敲詐勒索,並強調“很難接受 A 聲稱 B 指揮或煽動敲詐勒索的說法。”此外,法院強調了受害者所經歷的心理動盪,認為李善均是一位公眾人物,可能因 A 和 B 的行為而感到恐懼和痛苦。
勒索對受害者的影響
法院也注意到與此案相關的悲慘結果。李善均毒品調查被公開後,他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雖然法官承認造成這一結果的因素有很多,但很明顯,被告的行為對受害者的精神狀態產生了不可否認的影響。
減輕處罰的情況
在宣布處罰之前,法院確實考慮了某些減刑因素。它承認A也是B威脅的受害者,這可能部分影響了A參與勒索的意願。此外,法院承認B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贍養,這也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
檢方建議
在做出這些裁決之前,檢察官的目標是更嚴厲的處罰,尋求對每名被告判處七年監禁。 A某於9月因在與李善均通話期間勒索3億韓元而被捕並被指控。警方隨後調查發現,B 就是在最初的勒索計畫中恐嚇 A 的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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